问题 | 劳务关系是否受劳动监察管理?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不会被视为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出现劳务关系方面的纠纷,不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也不受劳动监察的管辖,因此劳务关系是一种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并由用工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不会被视为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出现劳务关系方面的纠纷,不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也不受劳动监察的管辖,因此劳务关系是一种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并由用工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结语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不会被视为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出现劳务关系方面的纠纷,不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也不受劳动监察的管辖,因此劳务关系是一种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并由用工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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