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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有什么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主旨是:坚持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特殊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原则、回避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一次裁决原则。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
    3.合法原则。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有哪些特殊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中有下列特殊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二、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自动回避。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四、一次裁决原则。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也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包括事实清楚、自愿和合法。在仲裁程序中,必须明确事实并分清责任,才能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无效。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特殊原则包括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必须先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仲裁裁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员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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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