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问一下五楼主下水管道破裂导致六楼一用水就流到五楼 |
释义 | 若五楼漏水的原因确由六楼引起的,六楼的居住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六楼水管在五楼破裂渗水到四楼造成墙体损失,是六楼的责任还是物业的责任? 6楼下水管在5楼渗水谁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下:1、房屋本身原因,如房屋在防水保修期内或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漏水,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2、楼上业主原因,一般由楼上业主承担相关责任;3、楼下业主原因,由楼下业主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等;4、如果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不是供水单位责任的,由业主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房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楼因下水管道主管道堵塞而导致厕所反水应找谁? 法律分析:下水道主管堵塞物业是否负责视情况而定。1、如下水道堵塞是由于楼外窨井下水管的主管道堵塞,因其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和管理,业主有权利向物业追责;2、如果是楼下其他用户擅自改装自家下水管道,导致下水管道经常出现堵塞现象,业主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楼上水管在五楼破裂渗水到四楼造成墙体损失是六楼的责任还是物业的责任 水管漏水责任人一般由三种情况:1、房子的管道漏水要看管道是否是公共的,如果是公共的立管,并且不是人为因素所损坏的,在质保期之内,可以由施工单位来负责;2、但是如果是因为装修或者使用过程当中造成的损坏,应该由破坏者自己来负责任。如果一些管道是住户专用的,质保期之内,可以由施工单位来负责;3、对于一些公共的管道,正常情况下都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维修和管理的。因为属于公共的设施,物业公司应该起到维修和监督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二)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在五楼顶楼是六楼屋顶漏水渗水至五楼物业以六楼维修基金为0拖延可以起诉吗 房子漏水可以先找物业,如果房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需要尽快联系开发商进行处理,如果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就需要自己负责,物业公司需要进行协助。如果物业不处理的,可以向居委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我家楼下的卫生间顶部下水管道漏水,更换费用应该由我支付吗? 法律分析:下水管道漏水,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业主承担。 首先要区分漏水的管道是否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公共管道,那么,维修的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承担,而要是自家使用的管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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