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条件为公司五年连续盈利未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因解散事由修改章程、股东持异议要求股份收购。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於有限责任公司,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股东会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便该股东曾投反对票:(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使公司继续运营;(4)股东因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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