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不利因素是不是必须告知 |
释义 | 是的。监管部门将不利因素明确纳入房产商的销售告知义务,可以约束房产商全面、准确、透明地宣传楼盘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楼盘及周边环境信息,购房知情权更加丰满。而购房知情权获得了保障,消费者就可以有效行使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中,如果房产商再因隐瞒相关不利因素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就会拥有更多维权主动。当然,如果房产商如实提供了不利因素信息后,消费者依然选择买房,那就是基于消费者的自愿行为而达成的交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告知”也是格式合同规则的一部分。 一、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1、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2、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3、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4、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原则: 1、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3、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4、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5、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6、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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