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以下范围: (一)银行应按季计提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二)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 (三)特种准备计提比率: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情况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法律依据】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四条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