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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了第几日领取
释义
    

法律主观:
    


    失业保险 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 兵役 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机构介绍工作的; 8、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 打架斗殴 、计划外 生育 、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 违章 造成 交通事故 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能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 。 罚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 依法强制征缴。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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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