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背靠背协议 |
释义 | 一、背靠背合同指的是真实合同当事人无法见面,但中间人与委托人、第三方互相进行签订的合同,以维持真实合同,而中间人则受与委托人、第三方签订的两个合同的约束。背靠背合同通常在中介关系中出现,中介与委托人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和第三方是不能见面的。中介同时受这两个合同的约束,即背靠背合同。 二、例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定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同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因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背靠背合同”。 “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置条件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还会进一步明确,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方未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前,本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付款等内容。 由于我国的立法上对于背靠背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的案件,部分法院针对此类情形作出过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的,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分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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