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三种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专属管辖权则指某些案件或纠纷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来审理和解决,这种原则通常适用于一些重大案件或纠纷,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不属于: 不属于; 二、专属管辖的情况: 1.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案件或纠纷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来审理和解决,这种原则通常适用于一些重大案件或纠纷,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2. 专属管辖权: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某些类型的案件或纠纷可能被赋予特定的法院或法官进行审理和解决,这种权力通常被称为“专属管辖权”。 3. 指定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当某些案件或纠纷涉及到特定领域或问题时,可能需要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来审理和解决,这种情况下称为“指定管辖”。 4. 兼并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当某些案件或纠纷涉及到多个领域或问题时,可能需要由多个法院或法官来审理和解决,这种情况下称为“兼并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不属于:某些案件或纠纷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来审理和解决; 专属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权、指定管辖、兼并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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