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的政治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概念是上位概念,不是具体要素行为概念,也不是下位概念。对抗组织审查违纪行为是个范畴,该条款既给出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上位概念,也规定了该范畴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了下位概念,即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具体违纪行为,包括:(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其中,因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下位概念行为存在多元性,不可能将所有的违纪行为全部列举,因而设定了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串供认定:串供违纪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与证人、共同违纪案件的行为人之间,在互相串通或约定的基础上,所作的同样内容的虚假陈述。串供的表现形式是共同违纪的各行为人之间,证人与行为人之间在陈述内容上的一致,这种一致表现在不符合案件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又对行为人极其有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核、认定串供违纪行为证据、事实时,只有行为人暗中商订供词后,在组织审查时做了串供陈述的,才构成串供违纪行为。如果暗中商订了供词,但在组织审查时没有做串供陈述的,则不能认定构成串供违纪行为。以上是律师根据当前法律法规整理得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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