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行政复议委托书怎么书写 |
释义 |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地址:负责人:职务:受委托人:(填写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代理机构的联系人)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XXXXXX”号商标XXXX案件不予受理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证据材料;代为进行行政复议;代收相关法律文书。期限以行政复议完成为限。(如果需要其他权限的,要写明)委托人:年月日商标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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