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孙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属于。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是指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代位继承与本继承相对应,是指当继承人继承不能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行使继承权,即继承人的期待权发生流转,为代位人所承继,最终由代位人实现由期待权向既得权的转变,取得既得利益。 目前,根据世界各国对代位继承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形:其一是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发生代位继承的条件,我国继承法就采此观点(当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除外);其二是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主要如日本采此观点;其三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及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情形下都可代位继承,主要以德国为代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