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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虚假开具借条让原告起诉是合理的吗?
释义
    被告人虚假开具借条让原告起诉是合理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应注意填写清楚借款人、放款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日期和方式等。借条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如果有虚假信息,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被告人虚假开具借条让原告起诉是合理的吗?
    被告人虚假开具借条让原告起诉是合理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欠款人书写并签章,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借款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二、借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述借条范文,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三、借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借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借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对于签署的借条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就是需要满足借条中的内容必须要与实际的内容保持完全的一致,如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有虚假的信息出现的,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向法院就此纠纷提起诉讼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虚假开具借条让原告起诉是合理的。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应明确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利息等内容,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借条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如有虚假信息,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填写借条时,务必注意以上事项,以保证借条在法律上的生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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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