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予小三财产,原配要求偿还一半还是全部 |
释义 | 张三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强烈追求第三方。第三方被感动了。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张三经常为第三方购买礼物,并经常向第三方转账。 俗话说得好,纸毕竟容不下火。李四询问张三的银行账户细节,折磨张三的灵魂。张三承认了与第三方有染的事实,并承认在两年的沟通中,他总共向第三方支付了20多万元。李四大发雷霆,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这笔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财产所有权达成书面协议,张三转让给第三方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平等协商。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和捐赠资金,侵犯了李四的财产的权益,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四要求第三方返还款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之归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张三在婚姻期间的个人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向第三方转让的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不动产或动产之追偿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移转给受让人者,其所有人有追偿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3)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按照约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在李四事先不知情、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张三未经许可向第三方行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四的财产的权益,属于未经授权处置。第三人对金钱和财产的接受是无偿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第三方能否仅返还捐赠财产的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婚前财产之归属)男女双方得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应当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权,而不是按份共有。双方离婚后,共同所有权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婚姻关系持续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他们通过法院来确定各自的份额,法律没有依据,这不利于家庭的团结与和谐。因此,第三方应返还所有捐赠款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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