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再审案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女方龚某某与男方韩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2011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婚内的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2013年债权人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理由是2011年2月男方向债权人出具《还款协议》,答应于2011年6月前还款70万元。 女方对男方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男方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2014年4月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2014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女方的银行账户,预扣划女方的工资收入,并将女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此外,债权人时常到女方工作单位要钱,给女方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2014年12月女方申请再审,2016年10月湖北省高院裁定再审。2019年2月湖北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男方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女方律师坚持维权近7年,终获得公平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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