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其中一方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股东,可协商将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或同等价格购买,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证据可为股东会决议或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