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怎么构成的? |
释义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本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供应作血液制品的单位;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由违规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构成。 一、我国刑法对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如何认定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收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刑法中的非法采集血液罪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正确表述应为非法采集血液罪或者采集血液事故罪。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血液的单位,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三、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主体是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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