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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条款是否可以取代质押合同
释义
    质押条款不可以取代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之一,其条款约定的事项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完整的合同。
    一、合伙企业是否可股权质押
    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的股权属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有;
    3、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一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首先,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其次,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另外,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只具有证据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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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