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生产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开展,政府制定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应当严格按照程序,遵守市场规则,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的计划。 第六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2009年8月27日删除) 第五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订、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