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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南航退票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协助受影响旅客更好地安排出行计划,现就涉及南京航线客票的特殊处理调整通知如下:一、适用客票在2021年7月20日(含)前购买、行程涉及南京航线的南航航班及使用CZ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且旅行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含)至2021年8月31日(含)的784开头的国内客票。二、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则航班起飞前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可在客票有效期内按以下规则办理退改手续:(一)变更1. 首次变更至2021年9月28日(含)前相同航程的南航实际承运航班,免收变更费、相同物理舱位票价价差;2. 首次变更至2021年9月29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的航班,免收变更费。(二)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内可免退票费办理退票。客票按上述变更规定办理变更后再提出退票申请,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三、本通知规则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四、其它事项,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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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