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案鉴定人出庭率低 |
释义 |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通讯员崔亮)医疗纠纷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近日,昌平法院通过对两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调研发现,这些案件中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人出庭率不到1%。 昌平法院认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导致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对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多流于形式。目前,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部门下属的机构,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平性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其鉴定结论往往也受到质疑。而由于法官和受害人均缺乏专门知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结论一经作出,往往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证据。所以,鉴定人出庭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具有重要价值。 昌平法院表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鉴定人、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鉴定人出庭的物质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还不到位。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出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的问题,昌平法院建议加强法院与鉴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说明和宣传鉴定人出庭对认定鉴定结论、查清事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鉴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政法部门也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等措施。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什么区别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以个人负责直接进行鉴定,鉴定人制作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个人负责,鉴定人要承担出庭质证的义务。 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签章和出庭质证。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判断是否医疗事故。 由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有些过错未达到医疗事故定性标准,但事实上已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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