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目前有不同意见:,(一)益物权说,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这与担保物权的内容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担保主债的履行有明显不同。,2、出典人在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_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也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3、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二)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主张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1、民间设定典权多因经济困难而到典当行融通资金,并出典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所以就社会作用来说,典权应该是担保物权。,2、典权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的作用。,3、出典人虽然没有义务提出典价回赎典物,但这只是法律赋予出典人任意选择回赎与否的权利,并不否认出典人有偿还典价的义务;何况出典人不为回赎的时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权代替典价,将其所有权移归给典权人,作为偿还典价的方法,并不是说出典人没有偿还典价的义务。再就典价作为金钱而且需要偿还的关系来说,实质上出典人所负的金钱债务,无论名称如何,跟金钱债务并无不同,可见典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三)双重权利说,双重权利说主张典权兼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二者之性质.其主要理由在于:,1、在法制史上,典与质并无严格区别,所以从沿革解释来说,典权原本就兼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性质;,2、典权人虽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典权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设立典权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使用收益仅为其次要目的,所以从社会作用来说,典权不能认为是单纯的用益物权;,3、虽然说典价是使用收益的对价,而不是以借贷为前提,但典是受金钱的融通而运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以典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则典权的回赎权将难以说明。因为如果以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则典权消灭的时候,应该没有返还对价的必要,所以回赎的时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价,这跟营业质的回赎无异。,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用益物权说为通说。,典权是物权。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所以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古代,通常会使用典当一词,这就涉及到典权。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看出,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的,在动产上,也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