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释义 |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性质 (一)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位性 从诉权行使目的的角度来看,显然属于一种间接诉讼。因此,它必然与股东因公司侵犯其权益而提起的直接诉讼存在本质的区别。直接诉讼的诉权在实体上来源于自益权,即股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且诉讼利益亦归属于股东本人。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所基于的则是一种共益权。其诉讼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机构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公司整体,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表性 由于公司的股东除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外,还存在其他股东。这就产生了原告股东的起诉行为的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的立法均本着禁止和避免多重诉讼的原则,而采取承认原告股东起诉行为之代表性的做法,即原告股东的起诉行为在效力上及于被代位的公司以及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他们如要参与该派生诉讼,不得另行提起诉讼,而只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派生诉讼程序中来。这种代表性正是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本质特点。故有学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双重属性,即代位诉讼性与代表诉讼性,并认为这一性质为阻止股东或公司自身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提起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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