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名下没有房产是可以申请经适房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如下: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