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手续。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 养老保险 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 退休 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法律客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 退休 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 退休金 (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 养老金 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