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怀孕的妇女可以羁押但是实践中一般不会羁押。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会羁押,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但不羁押的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若是怀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不羁押存在社会危害性的依然会进行羁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