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是否包括精神赔偿 |
释义 | 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精神赔偿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 1、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2、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3、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严重程度; 4、纠错的环节和过程; 5、赔偿申请人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原则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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