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际合作,维护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当审查情况相同的情况下,法院将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方面进行审查。今天我们将讨论股权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1.价格因素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相对直观和明确的,这是法院审查相同条件的一个核心因素。然而,在实践中,转让股东可能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抬高转让价格,导致其他股东不得不以异常高的价格购买股权,或被迫放弃购买转让给外部世界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对转让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的异常高价提出异议,其他股东也可以与转让股东和第三方协商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价格。 2.付款条件的要素 支付时间的长短决定了转让股东的会计期间的长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支付期限原则上与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方约定的支付日期相同。但是,对于同样的条件,即为了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股东的付款期限可规定不迟于于非股东的付款期限的30天,且不影响待转让股东转让价格的实现。背后的考虑是,公司的人力合作为受让方股东提供了一定的信用等级证明,并且价格的支付得到了合理保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转让股东可能不信任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延迟付款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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