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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释义
    协助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表现为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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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5: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