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当事人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