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律师会见中,律师需要掌握最全面的证据材料以了解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的证据材料可以分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种类型。其中,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情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书证是指文书材料如合同、协议等,物证是指案件涉及到的物品,而视听资料则包括影像、录音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中,有权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律师可以查阅、抄录、摘录、复制有关案件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查阅、抄录、摘录、复制、提取诉讼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总之,律师会见时需要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