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大病救助,有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 ,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 医疗保险报销 的。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 户籍所在地 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