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改时间201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综上所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协助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