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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强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释义
    对此,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界分,对此概念的理解不同就导致了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比而言,韩国在其《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作者认为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其公众性,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必须是以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为范畴,不能单以一小部分人,一些团体或者某些组织的利益为标准。其次,这种利益必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公众的生活,以及其他相对个人利益而更加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发展需要的利益,在这项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中应当明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在不能判断是否因某种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给众多国民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利益时正当的。
    一、农村土地征用的条件
    土地征收的条件首先是公共利益。本章首先经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土地征收条件过泛,不论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都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不仅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且有损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土地征收条件应仅限于公共利益,不得随意突破;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直接性、不确定性、相对性和动态性、社会负担性、法定性。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上,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明确土地征收权力的边界。土地征收条件即公共利益的实际界定方法主要是比例原则的使用,能采用非征收方式取得就不得使用征收,征收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多征多占;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是具体的、扎根于现实生活生产。
    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对我国农民集体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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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