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抚养费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费的增加,相关证据票据,住院、入学、大额开销的相关支付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明,如纳税人的工资、工资条。只有通过上述的证明,我们才能够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诉讼离婚的手续 离婚有两个途径,一是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二是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来说,只有在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会选择起诉离婚。原告在起诉前应当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由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二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三是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为什么想要和配偶离婚;立案时,原告需要提交两份民事起诉状,一份法院保存,一份送达给被告。此外,原告还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结婚证丢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是谁 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谨慎地选择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否则立案庭可能会不予立案,那么,子女抚养费案的诉讼主体是谁呢? 在抚养费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抚育费给付不足时,只能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自身却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抚育费纠纷的诉讼主体规定为子女,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 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 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 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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