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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后要设立地役权是否要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释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已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是否继续享有地役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2、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国务院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综上,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
    土地使用权是指地役权吗
    两个概念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行动建议:我们要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我们再来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民事权利人所享有的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并且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可见,两者是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地役权吗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谁包括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所有权性质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再来看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者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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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