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伙公司股东可以全部撤资吗 合伙公司股东如果选择全部撤销,合伙公司就会面临解散风险,如果需要解散的,应当由清算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公司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需要做些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公司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需要清理合伙企业财产,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