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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欺诈发行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包括复杂客体、隐瞒或虚假行为、发行股票或债券行为以及严重程度。主体主要是单位,但自然人也可能成为主体。本罪只能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对于该罪行,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判决处理,保护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法律分析
    一、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故意实施了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结语
    欺诈发行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将受到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判决处理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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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