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和合同履行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否则根据特定情况确定。合同履行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履行。在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选择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一、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二、合同履行主体是什么?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一方的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一方损失,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就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前的司法解释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履行也可以由代理人进行,第三人代替履行时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在履行期间发生无法履行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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