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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释义
    1,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无权管辖,由约定履行地的法院管辖。2,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合同实际履行地有权管辖,否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诉讼选择管辖法院吗
    可以选择的,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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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