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相对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如果因一方不履行而发生争议时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其他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直接介入处理。 如果你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万一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分析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到底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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