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公司债务的。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身份,做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刺破公司独立的面纱,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