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能怎么认定 |
释义 | 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公章和项目部章,仅有个人签字。合同效力分两种情况:一是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职工,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单位应承担责任;二是项目经理非单位职工,实质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合同法上成立表见代理,认定有效。根据江苏高院意见,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法院支持,除非承包人能证明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 法律分析 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拓展延伸 如何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等。其次,合同是否经过双方真实意愿的自由订立,没有被迫、欺诈或误导。第三,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具备明确的条款和条件。最后,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所述,通过综合考虑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意愿、明确性和合规性等因素,可以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要求,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和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其次,合同应经过双方真实意愿的自由订立,没有被迫、欺诈或误导。第三,合同应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具备明确的条款和条件。最后,合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所述,通过综合考虑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意愿、明确性和合规性等因素,可以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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