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以类似于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发表的,也依照作权法享有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