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 (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 (2)纯地税户,是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一般在税种核定时,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的即是国税、地税共管户,而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的就是纯地税户; 2、把增值税纳税人按年销售规模和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分为: (1)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法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3、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划分: (1)A级纳税人; (2)B级纳税人; (3)C级纳税人; (4)D级纳税人。 4、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 (1)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查帐征收企业。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具体如下: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2的部分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税务对企业纳税人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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