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经长期司法实践以及吸收国外经验,形成了“接触与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规则。“接触”是指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要指出的是,有别于对作品的接触,因为是商业秘密,不可能通过公有领域接触,否则也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