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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