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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人大代表名额和分配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
    2、如果本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 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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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