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罪体: (1)主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结果: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规定?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中国新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判几年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量刑时间: 1.基础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