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省卫健委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该《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海南省或居住在海南省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应在生育前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经委托可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其中,生育前没有登记或者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夫妻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生育后提出办理登记,可以受理并免费补发《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结婚证。登记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 外省户籍流入海南省的育龄夫妻,符合其户籍所在地生育政策的,可登录户籍所在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或者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的,启用承诺制办理。 《生育服务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办理环节和证明材料。 |